7.2 通風
7.2.1 建筑物室內應有與室外空氣直接流通的窗口或洞口,否則應設自然通風道或機械通風設施。
7.2.2 采用直接自然通風的空間,其通風開口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:
1 生活、工作的房間的通風開口有效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地板面積的1/20;
2 廚房的通風開口有效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地板面積的1/10,并不得小于0.60m2,廚房的爐灶上方應安裝排除油煙設備,并設排煙道。
7.2.3 嚴寒地區居住用房,廚房、衛生間應設自然通風道或通風換氣設施。
7.2.4 無外窗的浴室和廁所應設機械通風換氣設施,并設通風道。
7.2.5 廚房、衛生間的門的下方應設進風固定百葉,或留有進風縫隙。
7.2.6 自然通風道的位置應設于窗戶或進風口相對的一面。